2009年全省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青岛召开

   2009年9月8日至9日,省人大常委会于青岛组织召开了全省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段青英副主任及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主题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指示精神,就新形势下继续加强和改进我省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进行经验交流。
参加会议的具体人员有,省人大法制委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全省十七城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济南、青岛、淄博等拥有地方立法权的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负责人与有关同志和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以及其他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十四个市的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机构负责人与有关同志。
会上,与会领导和代表进行了热烈而富有成效的交流、讨论。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济南、青岛、淄博三市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就换届以来根据《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地方人大立法职责,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地方立法的主要工作、具体做法以及经验体会分别作了报告;烟台、济宁、日照三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则就参与、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立法征求意见工作的做法和体会进行了汇报。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还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配合、协同人大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作了发言。省人大常委会崔曰臣副主任出席会议,并最后作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全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的总结讲话。
   二、会议的主要成果
   会议提出,只有不断总结经验、奋勇乘势前进,才能更好地担负起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责任。认为,地方立法工作应当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全力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应当高度关注民生,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增强法规实效;应当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不断提高立法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应当重视发挥各方面作用,努力形成立法合力。
会议强调,一定要强化措施,改进工作,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首先是必须牢牢把握好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法制统一;其次是必须妥善处理地方立法工作中几个方面的关系:处理好立法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处理好法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处理好法律法规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处理好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再次是必须进一步拓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渠道:要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更好地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更好地加强立法调研。
会议指出,今后要密切联系,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我省的地方立法工作。一是要高度重视学习,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和工作要求,更好地担当起立法工作的重任;二是要进一步密切配合,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保证立法工作各个环节有序协调、高效运转;三是法制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要履行好审议职能,专门委员会审议的重点侧重于法规草案的专业问题和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制委员会对法规的合法性、规范性及立法的整体质量承担责任,二者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一致,都是为了保证立法质量,因此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四是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法规起草提前介入制度,切实履行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服务职能,确保常委会立法工作顺利进行;五是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立法的相关工作,对列入人大立法计划的有关项目加强领导,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建立工作进度、重大问题、立法动态适时通报制度,保证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质量。
此外,会议还就各市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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